什么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发布时间:

2025-06-17

美国标准的定义重点在于其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而没有限制化合物的沸点和初沸点。例如丙酮和四氯乙烯等不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化合物被称为豁免溶剂;世界卫生组织限制沸点或初沸点,而没有强调其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标准DIN55649-2000都没有强调其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也没有限制其沸点或初沸点,它们只强调其可以在室温和常压下自行蒸发。

目前,各行业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定义并不一致。根据美国ASTM D3960-98标准,任何能够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都可以被称为VOC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对VOCs的定义更为具体。VOCs是指任何能够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但不包括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世界卫生组织(WHO)将熔点低于室温、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称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标准DIN 55649-2000将任何在常温常压下能够自发蒸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定义为VOCs。中国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将VOCs定义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或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美国的定义强调其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而不限制化合物的沸点和初沸点。例如丙酮和四氯乙烯等不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化合物被称为豁免溶剂;世界卫生组织限制了沸点或初沸点,而没有强调其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标准DIN55649-2000没有强调其是否参与光化学反应,也没有限制其沸点或初沸点,只强调其在常温常压下能够自发蒸发。

 

大气环境中VOCs种类繁多,成分复杂,通常根据其化学结构和元素组成进行分类。根据其化学结构,可分为12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醇类、醛类、酮类、醚类、酯类、酸类、卤代烃和其他;根据其元素组成,可分为六类:非甲烷烃(芳香烃、烷烃、烯烃、炔烃等)、含氧有机物(醛类、酮类、醇类、醚类等)、卤代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和其他。环境中的VOCs通常以气态形式存在,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气态污染物。VOCs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环境。主要表现为:环境中存在多种类型的VOCs,具有不同的化学性质和危害性,可以直接参与大气化学反应,影响大气环境;同时,它们具有毒性,直接威胁人类健康;同时,大气中的VOCs通常具有很强的活性,它们以大气中一次挥发性气态形式存在,也可在外界环境影响下转化为固态、液态或共存的二次颗粒物,也可间接影响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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